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钮桂松与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4〕3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钮桂松拖欠工资人民币11,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甜甜与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4〕3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张甜甜拖欠工资人民币4,992.9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张甜甜经济补偿人民币1,964.6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甜甜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兵兵与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4〕3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张兵兵拖欠工资人民币7,744.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张兵兵经济补偿人民币4,158.13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兵兵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艳与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4〕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张艳拖欠工资人民币3,966.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张艳经济补偿人民币1,744.6元;
三、驳回申请人张艳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蒋泉与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4〕3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蒋泉拖欠工资人民币17,462.66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蒋泉经济补偿人民币4,637.05元;
三、驳回申请人蒋泉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于志强与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4〕3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臻久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智联智享(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于志强拖欠工资人民币3,700元;
二、驳回申请人于志强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