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开发区聪佳慧眼镜商行: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松与被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聪佳慧眼镜商行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5〕5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聪佳慧眼镜商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松2025年6月工资人民币1,750元;
二、被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聪佳慧眼镜商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松经济补偿人民币875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如对该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