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现将近期依法查处并审结的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如下:
案例一: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张某恶意欠薪逃匿案
张某作为某建筑劳务公司实际负责人,在承建某住宅项目期间,收到总包单位支付的劳务费后,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而是转移至个人账户并用于其他开支,后采取更换手机号码、离开住所等方式逃匿。拖欠3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20余万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支付后,张某仍拒不支付。
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某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张某被抓获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归案后仍未全额支付拖欠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相关部门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用于发放被拖欠工资。
案例二:某加工制造企业主李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案
李某经营一家服装加工厂。因经营决策失误导致资金周转紧张,但其名下仍有房产、车辆等资产。为维持其他业务,李某在明知拖欠50余名员工三个月工资共计80余万元的情况下,仍拒绝动用可变现资产支付工资。员工多次讨薪无果后向人社部门投诉。人社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李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某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家属代为支付了全部拖欠工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在审判前支付了劳动报酬,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案例警示企业主体要履行劳动保护法律责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广大劳动者如遇到工资拖欠等各项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请及时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维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