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文记与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5〕2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文记2024年2月工资4000元、2024年3月工资10080元,共计人民币14,080元。
二、确认申请人杨文记和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7月4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文记停工留薪期工资26058.5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803.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3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289元、鉴定费280元,以上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153798.9元。
四、驳回申请人杨文记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