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聚合赢中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雪萍与被申请人阜阳市聚合赢中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5〕1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阜阳市聚合赢中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王雪萍2024年12月份工资人民币3,450元、2025年1月工资人民币2,460元、垫付电话费人民币570元,合计人民币6,48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