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森蕊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欧阳启友与被申请人阜阳市森蕊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案〔2025〕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欧阳启友的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