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吴胜月与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4〕2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胜月与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4年7月11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安徽聚英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吴胜月各项工伤待遇合计人民币586,985.63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