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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52106067528571G/20260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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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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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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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 其他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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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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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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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阜政办〔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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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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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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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机关:阜阳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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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58-2202636/0558-12345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2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
阜阳市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阳市城区范围内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的命名、更名及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道路名称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按照规定进行更名。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
第五条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坚持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三)采词应服务于城市建设,反映我市人文、自然地理特征、产业发展情况,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作用,并做好跨区域协调统一。
(四)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六)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七)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命名。
(八)同一个建成区内道路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标点符号、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方言字,一般不使用纯数字序词。
第六条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大街”。路幅宽度50米(含50米)以上、长度5000米以上的主干道路,可用“大道”,较为繁华且历史感厚重街区的道路可用“大街”。特殊情况下,经民政部门评估后,允许个别路幅宽度50米以下、长度5000米以下的道路有限制地使用“大道”“大街”作为通名。
2.“路”“街”。路幅宽度10-50米之间、长度500米以上的道路,一般采用“路”,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
3.“巷”。路幅宽度10米以下,一般用于居民区内的道路。
(三)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
(四)道路长度5000米以上时,可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南路”“XX北路”等。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更新的道路路网规划图、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报民政部门,便于开展道路命名工作。
第八条 道路的命名程序:
道路命名一般按照申报、受理、审批、备案、公告等程序办理,积极推动办理流程数字化建设。
(一)申报。道路命名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道路命名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见附件);
2.道路命名方案,包括:①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②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③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④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性质、长宽度等,位置为道路所在区、街道(乡镇)及方位。⑤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的来历、含义。与历史文化遗产、自然地理实体有关联的,需提供关联性说明。⑥道路所在位置的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
3.建设工程有关批准文件及图纸复印件。
(二)受理。民政部门受理后,审查申报资料,进行现场查勘,并征询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影响重大的道路命名(更名)应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文化性、技术性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
(三)审批。市管道路、跨区道路的命名申请由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管道路、巷的命名申请由区民政部门初审,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道路名称批准后,民政部门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批准文件,同时将批准文件分送到路名使用相关单位,各单位按标准名称使用路名。
(四)备案。道路命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五)公告。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民政部门应将道路的标准名称、所属行政区、罗马字母拼写等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在国家地名信息库汇集公布。民政部门应当依托国家地名信息库,推进区划地名信息资源共享应用,融入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区划地名数据与各类应用场景融合,为政务服务、社会治理等提供数据支撑。
因故需要变更调整道路名称的,申报单位应按照道路命名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
(一)道路标准名称一经批准公布,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管理的城区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护工作。
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在公路、国省道上设置道路地名标志及管护、增设、调换、更新等业务。
(二)经批准的道路标准名称,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设置道路地名标志。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会同民政部门对道路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验收。
(三)道路地名标志的规格、样式、设置密度应按《地名标志》(GB17733-2008)执行,同类道路地名标志应当统一,已设置的道路地名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坏道路地名标志,因城市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移动道路地名标志时,施工单位应经标志设置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后负责恢复原状。
(五)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毁损道路地名标志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等方面使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道路标准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命名的道路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临泉县、太和县、阜南县、颍上县、界首市城区道路命名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
附件
道路命名(更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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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XX XX |
单位地址 |
XX区XX路XX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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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XXXX |
联系电话 |
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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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位置 |
XX区XX街道XX社区 |
原路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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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命名名称 |
XX路 |
汉语拼音 |
XX L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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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来历、 含义 |
因美好寓意命名。 含义为:“XX”之名,寓意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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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地点 |
东起XX路,西止XX路/南起XX路、北止XX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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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长度 |
XX米 |
道路宽度 |
XX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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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段主要单位和建筑物 |
1.XX医院;2.XX大厦。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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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更名)理由及申报单位意见 |
我单位拟规划修建一条市政道路,拟申请命名为XX路(备选名一)或XX路(备选名二),我处认为XX路(备选名一)名称较好。现拟将项目道路命名为XX路,申请审核。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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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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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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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2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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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阜阳军分区。 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阜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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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