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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等八个文件的通知

2024/01/16 1.9w 阅读 379 点赞
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 索引号:
    11152106067528571G/202401-00007
  •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政务公开 / 综合政务
  • 成文日期:
    2023-12-31
  • 发布日期:
    2024-01-16
  • 发文字号:
    阜政办〔2023〕1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标    题: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等八个文件的通知
  • 政策咨询机关:
    阜阳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科
  • 政策咨询电话:
    0558-2267719/0558-12345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等八个文件的通知

阜政办〔2023〕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办法》《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办法》《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办法》《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文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31日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第六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鼓励各地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相关单位。

第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

(一)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不得少于10日。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十条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一条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选择可能受到决策事项影响的单位、个人,送达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征求意见的重点问题等相关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以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事项背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目标,确定调查对象及内容,重点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调查机构进行。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的,应当要求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分析、研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

(三)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日内,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说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公众参与情况应当作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法律顾问、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表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就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极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决策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承办单位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也可以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

(二)收集整理决策事项相关背景资料,明确拟论证的主要问题及其涉及的具体行业、领域;

(三)根据拟论证的主要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选定咨询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以及论证的方式;

(四)将论证资料交由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研究,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活动,形成论证结果;

(五)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也可以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专业机构出具倾向性意见。

第六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对决策事项及拟论证的主要问题独立发表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取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意见负责;

(二)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咨询论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在参与咨询论证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咨询论证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署名、盖章;发表口头论证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由专家、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时,应当说明专家咨询论证开展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专家咨询论证开展情况以及咨询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以及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承担。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一)编制重要规划、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二)制定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

(三)制定或者调整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

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抽样调查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评估过程中,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第八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其他可能引发危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风险。

第九条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主要评估决策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是否符合该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的决策程序要求。

(二)合理性,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是否与区域发展目标相一致,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是否能兼顾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群体和范围界定是否明确,决策内容与目标群体的需求是否一致,时机是否合适,条件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主要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所涉及的群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认知度、满意度等。

第十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抽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经分析研究后认为风险较小且易防范的决策事项,可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审核表,进行简易评估。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前款所列各项风险状况有交叉的,应当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综合研判,科学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客观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和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机构、有关部门代表、专业人员对报告进行评审,并按规定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时,应当就风险评估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风险防控措施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经采取相应措施后仍不能将风险调整至可控范围的,应当及时暂停或者终止决策。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事项。

第四条下列事项,不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二)向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函件;

(三)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四)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五)目标管理责任书、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会议纪要、考核结果、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决策草案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确保决策内容合法合规。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时,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履行决策程序情况以及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七条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者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在起草决策草案阶段,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前介入。

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

(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

(二)调阅相关背景材料;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加论证会;

(四)参加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或者多方会谈;

(五)委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法律服务机构研究论证。

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决策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送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后送请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送审材料范围包括: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事项的必要性、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

(五)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六)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一般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实际需要,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于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或者已明示法律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按程序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

特殊情况下,决策承办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决策参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徽省政府督查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范围,指定有关机构承担具体督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实施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范围的,督查实施机构负责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方式,以及督查人员和时间要求。

第六条督查实施机构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七条督查实施机构要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九条督查结束后,督查实施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结论,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条督查结论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督查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向督查对象反馈,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对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整改,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报告整改情况。督查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定期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谁执行、谁评估”的原则,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评估单位)。

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实施的,牵头单位为决策评估单位。决策事项实施单位工作职能调整的,承继该工作职能的单位为决策评估单位。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决策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与决策后评估。

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决策评估单位不得干预第三方机构独立、科学、公正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不得预先设定评判性、结论性意见。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主要由决策评估单位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等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对象与范围、指标与方法、程序步骤、时间安排以及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第十条决策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或征求意见等方式收集、整理、分析决策执行情况的信息资料,进行简易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

(五)评估结果。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三条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对评估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以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决策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起草论证、会商研究和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等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的活动。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四条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以及其他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做好全过程记录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全面完整、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起草论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初审、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的全过程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讨论决定时,应当将前期收集和整理的相关材料同步报送政府办公机构。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执行、后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牵头做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会商研究修改和履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全过程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并及时移送政府办公机构。

第九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收集和整理等工作,并及时移送政府办公机构。

第十条在公众参与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机构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机构和部门的回复意见;

(二)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收集的资料包括网站信息、页面截图、报刊原稿、发布会记录等;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收集的资料包括决策承办单位举行的座谈会、论证会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等;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收集的资料包括决策承办单位举办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听证通知书、听证会记录以及听证报告等;

(五)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实地走访、民意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收集的资料包括实地走访的照片、视频以及走访记录、民意调查表等;

(六)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未予采纳理由说明以及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材料;

(七)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说明。

第十一条在专家论证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咨询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或委托专业机构咨询论证的委托书等;

(二)专家署名或者受托机构盖章的论证意见书或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在风险评估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协议等;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研究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在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送请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材料;

(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四条在合法性审查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送请合法性审查的书面材料;

(二)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五条在集体讨论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材料;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材料;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五)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党委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应当将履行报告手续的书面材料等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将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书面或者电子凭证收集归档。

第十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中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照片等材料,应当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归档。

第十九条在决策执行程序中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为:

(一)决策执行单位制定的执行方案、任务分解等材料;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材料;

(三)决策执行单位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决策执行情况报告;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集体讨论决定会议纪要;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决策执行单位采纳情况等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前款第(一)(三)(五)(六)项材料,决策执行单位应于材料形成后30日内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一并归档;第(二)(四)项材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归档。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决策事项按照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发文顺序进行编号,一个决策事项编制一个顺序号;

(二)按决策事项组卷,较厚的可分卷整理,每卷单独编制案卷号;涉及不宜对外公开的内容的,需按正卷和副卷分开组卷,整理时,正卷排列在前,副卷在后,连续编制案卷号;

(三)使用规范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按要求填写;

(四)卷内文件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页码宜编写在文件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空白位置;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不同阶段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六)收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并采用耐久、可靠、满足长期保存需求的记录载体和记录方式;

(七)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八)符合其他档案立卷规定。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资料统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档案管理的机构集中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逐步推进卷件融合管理。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材料应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归档后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根据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需要,遴选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咨询论证专家的征集、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广泛遴选、优化结构、整合资源、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工作需要,专家库设立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依法行政等专家组别,每组不少于5位成员,根据各自专长领域承担相关咨询论证工作。

第六条拟聘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

(三)熟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一般应当具有高级或者相当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热心社会公共事务,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六)开展决策咨询论证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人选坚持自愿原则,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颁发聘书。

第八条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对决策事项及拟论证的主要问题独立提出论证意见;

(三)受邀参加政府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工作会议和活动;

(四)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被选聘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意见负责;

(二)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咨询论证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四)不得利用在参与咨询论证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五)不得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咨询论证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增补成员。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一)因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不宜再作为专家库成员或者不能继续承担咨询论证工作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咨询论证义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非因客观原因拒绝参加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活动的;

(五)受纪律处分、政务处分、行业处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出的;

(七)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后按程序提请市政府予以调整或者解聘。

第十二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专家库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邀请法律专家参加。

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咨询论证工作需要时,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另行邀请其他专家、专业机构等参加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咨询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填写《专家库专家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情况反馈表》(见附件),报送至市司法行政部门。

专家咨询论证的报酬,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跟踪监督、考评专家库专家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工作情况、咨询论证意见情况,以此作为续聘或者解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阜阳经开区和阜合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可以使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家库专家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情况反馈表

填报时间:年

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项目名称

专家姓名

是否担任组长

是□否□

咨询论证形式

咨询论证会议会议次数:  

专家提交书面意见是□否□

其他方式:

参与论证时间

参与论证情况

无故迟到否□是□

无故缺席否□是□

客观公正否□是□

重大违纪违法否□是□

违反保密规定否□是□

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全部采纳

部分采纳

未采纳□

支付专家报酬情况

决策承办单位评价

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备注:

决策承办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阜阳军分区。

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阜各单位。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31日印发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发布时间:2024-01-16 10:05 信息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