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4月13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及道路交通违法调查取证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一批涉案车辆,其驾驶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仍未按规定期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请上述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 物品扣押凭证或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分别到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颍州大队、颍东大队、经开大队接受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上述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阜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