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我中心已于2023年2月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你公司工亡职工方占功工伤保险待遇 64851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费246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三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款项648512元。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依法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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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