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无履行义务能力”怎么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谁来认定特困人员?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常态化业务指导、过程监督和问题核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
特困人员怎么认定?
需同时具备:(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怎么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不计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