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200MB1791086C/202509-0000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主题分类: | 企业 / 其他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 发布日期: | 2025-09-25 |
| 发文字号: | 阜公管〔2025〕11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责任清单》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2390016/0558-12345 |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责任清单》的通知
阜公管〔2025〕1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提升招标投标活动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阜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责任清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责任清单
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
附件
阜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全流程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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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工作内容 |
责任 主体 |
审批、服务、监管部门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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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标项目立项 |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招标人 (项目 单位) |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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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落实招标项目资金 |
招标项目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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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二款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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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编制和审查设计文件 |
编制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设计图纸按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应经审查通过。 |
招标人 |
市、县(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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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文件 |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采用工程量清单。 |
招标人 |
市、县(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清单计价标准》3.1.1 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应符合以下规定:1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按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编制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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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布招标计划 |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公布(“绿色通道”项目除外)。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加强招标需求管理和招标方案策划,规范招标计划发布,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示范文本及调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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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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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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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应使用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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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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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标文件公示(如有) |
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提前公示。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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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鼓励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示或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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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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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建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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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登记 |
招标人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完整的项目准备资料进行登记。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如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备案手续,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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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安排开评标场地 |
招标人申请安排开评标场地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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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交易平台推送至相关网站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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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获取招标文件 |
潜在投标人网上获取招标文件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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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答疑、澄清和修改 |
招标人负责对潜在投标人的疑问进行答疑、澄清,或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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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招标文件在线监测 |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监测工作,根据项目规模分为必查和不低于30%比例的随机抽查。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的内容进行在线监测。 |
市、县(区)公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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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 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5〕2 号)三、聚焦“责任+联动”,推进监管协同化智能化发展 动态开展招标文件抽查,每周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总数的30%,鼓励全量检查,及时纠正有违公平竞争的做法,公布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公职人员等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同级纪委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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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投标 |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
投标人 |
招标人,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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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组织开标 |
招标人依法组织开标会议。依据项目属地原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开标会议监督。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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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建评标委员会 |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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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评标 |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
评标委员会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三、严格规范评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评标办法等,严格履行职责,客观公正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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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评标报告审核 |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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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五)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四、完善评标定标机制(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建立健全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审核程序,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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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公示中标候选人 |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由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至相关网站。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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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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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提出异议、投诉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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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若招标文件存在上述问题(如设定倾向性条款、资质要求不合理等),投标人可提出异议。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法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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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受理、回复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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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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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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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受理、处理投诉 |
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按程序受理、处理投诉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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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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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组建定标委员会(如有) |
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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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导则》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7日内完成定标。如因特殊原因,定标会议时间需要延期的,应向属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定标会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通过“三重一大”行政决策组建,包括但不限于成员人数、委派人员名单、定标成员库名单、定标委员会主任人选等。定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一般不超过9人),且招标人委派的人员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成员名单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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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公示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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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有) |
招标人依法依规退还投标保证金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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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资料归档 |
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移交项目电子档案,并负责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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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查处违法行为 |
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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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阜阳市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皖司函〔2022〕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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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缴纳履约保证金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
中标人 |
招标人,市、县(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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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签订、公开合同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合同。 |
招标人、中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及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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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合同履约管理 |
招标人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项目进行管理,实现项目既定目标。 |
招标人(建设单位) |
市、县(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2022〕1117号)一、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七)落实合同履约管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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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监督、查处 |
1.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2.两场联动,落实履约现场与招投标市场“两场联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在合同履约中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按合同追究中标单位违约责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应将中标单位履约情况反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实施两场联动。 |
市、县(区)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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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各行业规章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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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履约信息公开 |
招标人应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履约信息,由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至相关网站。 |
招标人 |
市、县(区)公管部门或交易中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二、主要任务(一)突出公开重点。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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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履约保证金 |
中标项目实施完毕并经过验收合格,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申请,经招标人同意后退还履约保证金。 |
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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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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