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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皖阜劳人仲裁〔2025〕342号(裁决公告)

2025/10/26 8.9k 阅读 98 点赞

阜阳玛丽娅妇产医院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梅雪、徐友彬、魏亭、谭文洁、刘艳娜、李梅、丁丽君、李继红、李茹平、刘文清、苏红芬、王建中、张应合与被申请人阜阳玛丽娅妇产医院劳动争议案,本委已依法处理,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劳人仲裁〔2025〕3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阜阳玛丽娅妇产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申请人梅雪支付拖欠工资民币6,634.63元,向申请人徐友彬支付拖欠工资民币12,080.33元,向申请人魏亭支付拖欠工资民币6,899元,向申请人谭文洁支付拖欠工资民币3,526.22元,向申请人刘艳娜支付拖欠工资民币6,617元,向申请人李梅支付拖欠工资民币6,177.67元,向申请人丁丽君支付拖欠工资民币5,000元,向申请人李继红支付拖欠工资民币6,473元,向申请人李茹平支付拖欠工资民币4,667.67元,向申请人刘文清支付拖欠工资民币7,787元,向申请人苏红芬支付拖欠工资民币6,786.67元,向申请人王建中支付拖欠工资民币7,025元,向申请人张应合支付拖欠工资民币5,125元。

二、被申请人阜阳玛丽娅妇产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申请人魏亭支付经济补偿民币12,800元,向申请人谭文洁支付经济补偿民币4,429元,向申请人李梅支付经济补偿民币10,400元,向申请人丁丽君支付经济补偿民币12,000元,向申请人李继红支付经济补偿民币21000元,向申请人李茹平支付经济补偿民币4445.11元,向申请人苏红芬支付经济补偿民币16,108.89元。

三、被申请人阜阳玛丽娅妇产医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申请人徐友彬支付经济补偿民币39,894.28元,向申请人刘艳娜支付经济补偿民币28,723.33元,向申请人刘文清支付经济补偿民币34,500元,向申请人张应合支付经济补偿民币22,562.5元。

四、驳回申请人梅雪等十三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如对该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

本裁决第三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对该项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