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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06/06 1.4k 阅读 54 点赞
索引号: MB1916619/202406-00103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文机关: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个人 / 其他 /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5-21 发布日期: 2024-06-06
发文字号: 阜市监发〔2024〕3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8-2182298/0558-12345

关于印发《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阜市监发〔2024〕31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阜阳经开区分局:

《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已经2023927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12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2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执行《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推动餐饮服务行业文明规范提升,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现将《〈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1日     

《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

实施意见

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服务行业文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及《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条例》、《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现就阜阳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执行《规定》,积极引导广大餐饮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口罩,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食品安全共治氛围。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和创新动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初次违反《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宽容空间。鼓励违法者在意识到违法后能够立即采取改正措施,从而避免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全面落实《规定》要求,推进餐饮服务行业文明规范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规范佩戴口罩,不仅有利于防范疾病传染,也有利于促进餐饮服务行业文明规范。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定》颁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宣传《规定》,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促进餐饮服务业文明服务,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一)本《规定》所称口罩包含口屏,口罩是指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口屏是指能够遮住口鼻、清洁及具有防唾液、飞沫等防护功能的透明面罩。

(二)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切菜、配菜、烹饪、制作、传菜、用餐服务等餐饮服务从业人员。

(三)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以及有固定餐饮摊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四)机关、学校、医院、企业、托幼养老机构等单位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适用本《规定》。

三、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食品安全共治氛围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加工品种和岗位要求,免费为其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口屏);当口罩(口屏)出现脏污、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更换,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口屏)进行收集处理,不断提升餐饮行业服务水平,营造食品安全共治氛围。

(一)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要求,应佩戴清洁的口罩,口罩应遮住口鼻。

(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事传菜、点餐、分餐等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或者口屏。

(三)现调、冲泡、分装饮品可不在专用操作区内进行,宜佩戴清洁的口罩(口屏)。

(四)送餐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宜参照《规定》自觉佩戴清洁的口罩(口屏)。

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和安全

《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小快灵”立法要求的具体体现,力求以“小切口”立法关注“大民生”问题,保障和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在《规定》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应罚而不罚。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措施,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环境。

(一)创新监管举措,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面向监管人员做好宣传培训,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条文内容,结合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制度自查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信息公示内容自查更新工作,充实《规定》相关制度要求,提高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自律意识。

(二)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规定》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明确的调整对象、行为要求、执法程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根据《规定》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口屏)。对违反《规定》未佩戴口罩(口屏)的从业人员应当注重教育,责令改正,引导其养成佩戴口罩(口屏)的良好习惯。对拒不改正的,处通报批评或者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中不得擅自扩大监管对象、范围,务必做到程序合法。

(三)巩固监管成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将《规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中有关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要求纳入检查内容。同时,应对辖区内各部门贯彻落实《规定》情况加强指导,并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收集执行《规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情况和典型事例,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
发布时间:2024-06-06 16:39 信息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阜阳市知识产权局)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