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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52106067528571G/20201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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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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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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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 其他 / 民政、扶贫、救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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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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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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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阜政办〔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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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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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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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机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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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58-12345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2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阜阳经开区和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失去全部承包土地或者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即征即保、先保后征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居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公安、审计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资金由政府出资部分组成。
政府出资部分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出让土地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划拨土地从划拨权益价中列支。
政府出资部分列入征地成本,由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收缴,并及时划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和村(组)集体缴费及其利息组成。
村(组)集体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等收益中为参保农民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费,由村(组)或个人直接缴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个人缴费分3600元、7200元、10800元三个标准,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标准一次性缴到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按同期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利息税。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财政予以补贴。
第十一条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后,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和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并提供征地批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协助)、被征地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农业农村部门协助)、征地补偿金发放花名册或征地补偿协议(财政部门协助)、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再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参保资格后,即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应在确认参保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的,视为自愿放弃缴费。
(三)区居保经办机构凭参保批复和缴费单据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参保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持本人身份证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领取养老金,经市居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养老保险金领取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包括基础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未缴费,村(组)集体亦未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
(二)个人未缴费,而村(组)集体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每人每月发放35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50元。
(三)个人已缴费,而村(组)集体未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其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34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4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38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8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4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20元。
(四)个人已缴费,同时村(组)集体又按规定缴纳集体出资部分的,其待遇标准为:
1.个人缴费3600元,每人每月发放39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90元。
2.个人缴费7200元,每人每月发放43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30元。
3.个人缴费10800元,每人每月发放48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300元,补充养老保险金180元。
以上标准为现行标准,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调整执行。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支付1000元丧葬费和相当于8个月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抚恤金。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本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并解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十九条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得虚报、冒领,违者,除依法追回外,同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45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