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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52106067528571G/201912-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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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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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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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微型企业 / 营商环境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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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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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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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阜政办〔20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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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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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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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机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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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58-12345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阜政办〔201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阳市促进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阜阳市促进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补政策》等六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类型分为奖补类、产业投资基金类。
(二)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
1.支持工业项目建设。对2018年以后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下同)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其中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
2.支持企业设备投资。对当年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年度购置工业机器人(自由度≥3)的工业企业,按照购置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经省认定的市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市内研制和购置使用单位,分别按首台(套)售价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本条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3.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北斗数据、机器人、生命健康、绿色建材等产业园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培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当年已享受“一事一议”“一企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我市其它扶持政策。
(二)支持企业加快发展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与本省行政区划内设立的银行产生总额200万元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总额500万元以上贷款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按照当年实际发生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6.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13581”龙头企业,对年产值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市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4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
7.支持药品研发。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按每个品种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域内生产的原料药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中使用的,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产品仅支持一次),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发展。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省股交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9.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每件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产品宣传推介。企业在中央媒体进行“安徽工业精品”宣传的,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工业企业在阜阳广播电视台、阜阳日报、颍州晚报广告宣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用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企业提质增效
11.支持示范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单项冠军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支持绿色制造
12.支持绿色制造示范试点。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省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命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节能环保示范试点、“能效之星”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企业节能环保提升。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行动中列入推介目录(名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4.支持洁净厂房建设。对经省认定的百级洁净厂房 (含A级GMP厂房)、千级洁净厂房,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0元、100元一次性奖补。
(五)支持两化融合和信息消费
15.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与应用。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双创”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或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评估实现初级登云、深度登云的企业,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省级“优秀上云案例”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电子信息、软件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进入安徽省重点电子信息、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批省级优秀智能硬件产品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17.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发展。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8.支持信息消费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支持示范基地平台建设
19.支持示范基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支持建筑业发展
20.支持建筑业企业上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1.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建筑业企业当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2.支持建筑业企业优化升级。对新获得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类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首次晋升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公路工程、水利水电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按首次晋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3.支持建筑业企业创优夺杯。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的,每个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当年获得阜阳市建设工程“颍州杯”奖的,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绿色建筑建材业发展。对新建20000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新(改扩)建的绿色环保型搅拌站并通过专项验收的预拌砂浆项目,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补,每个项目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本条与第1条、第2条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25.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设立阜阳市重点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554”产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本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阜阳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和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市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牵头部门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阜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资金”。资金扶持类型为:奖补类、风险补偿类。
(二)推进我市现代农业发展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行政村村委会及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扶持政策向市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深度贫困地区和沿淮行蓄洪区倾斜。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支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
1.支持种养业结构调整
(1)支持专用品牌粮食发展。对当年开展专用品牌小麦生产的种植主体,以村为单位集中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连片种植2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30元的种子补贴和每亩15元的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补贴,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负责核查落实,市级按基地建设计划落实面积给予县市区20%的奖补(市直农场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核查落实,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对2019年开展小米生产市级示范的种植主体,给予每亩300元的生产补贴。对当年开展大豆轮作试点的种植主体,按计划面积给予每亩150元的生产补贴(市、县市区按1:2的比例承担)。
(2)支持特色高效农业发展。对当年流转土地2000亩以上种植蔬菜、瓜果、中药材等特色高效经济作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流转面积给予每亩150元的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对当年发展食用菌生产年投料达到2000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奖补,每增加1000吨,增加10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优质蚕茧生产。对开展优质蚕桑生产示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蚕桑生产大户,当年新购置1000片以上方格蔟的,按照纸板方格蔟每片1元、木板方格蔟每片2元、塑料方格蔟每片3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5)支持生猪生产和奶牛奶羊引进。对生猪生产的奖补政策按照《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阜政办〔2019〕24号)执行。对建设奶牛或奶羊圈舍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两层及以上的,总面积按底层面积的1.5倍计算)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从国外或省外引进1000头以上奶牛的,分别按照每头3000元、12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当年从国外或省外引进1000只以上奶羊的,分别按照每头2000元、6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6)支持“百村百品”示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百村百品”特色农产品优势村,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7)支持“五个一批”工程建设。对列入省“五个一批”工程重点调度的县市区,当年规上农产品加工产值增幅12%以上的,每个奖补100万元,用于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对列入重点调度的农产品加工园区,当年规上农产品加工产值增幅12%以上的,每个奖补80万元,用于园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
(8)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当年产值增幅15%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产值超2亿元、5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9)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提升行动。对纳入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提升行动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不含土地费用、流动资金)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
3.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
(10)支持谷物烘干中心建设。对当年新建并运行(国家投资项目除外),日烘干能力在200吨、300吨、400吨以上的连续式谷物烘干中心,以及日烘干能力在60吨、100吨、200吨以上的循环式谷物烘干中心,分别一次性奖补15万元、25万元、35万元。
(11)支持农产品储藏冷库、保鲜库建设。对当年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用于农产品储藏的冷库、保鲜库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200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建冷库、保鲜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稻渔综合种养主体,按上述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4.支持本地农产品对接长三角
(12)支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3)支持与长三角建立稳定产销关系。对与上海、南京、杭州农产品销售单位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且当年销售阜阳农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其在上述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销售门店、柜台、仓储年度租金5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建设
5.支持农业质量品牌建设
(14)支持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当年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称号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3万元、20万元。
(15)支持现代渔业发展。对当年新建标准化集中连片养殖池塘100亩以上、配套应用绿色健康养殖设备的现代化渔业生产基地建设主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6)支持农产品品牌宣传。对当年开展名优农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补:在中央电视台广告费用(不含设计、制作费用,下同)200万元以上的,按30%奖补;在安徽电视台广告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补;在阜阳电视台广告费用50万元以上的,按10%奖补;在高铁站及高铁列车广告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20%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县市区按1:1的比例承担)。
6.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17)支持智能温室建设。对当年新建种植业智能温室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8)支持连栋式钢架大棚建设。对当年新建种植业连栋式钢架大棚1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9)支持特色水禽标准化养殖。对沿淮行蓄洪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内,当年新建特色水禽标准化养殖棚舍2000平方米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新建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支持农业信息化应用
(20)支持农业物联网应用。对在农业生产、加工和服务等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当年物联网软硬件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深度贫困地区50万元以上),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10万元。
8.支持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
(21)支持市级农药化肥减量示范行动。对开展市级农药化肥减量示范、当年有机肥替代化肥达到用量标准、使用生物高效农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等主体,按照每年每亩12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市、县市区按1:2的比例承担)。
9.支持畜禽良繁体系建设
(22)支持畜禽原种场和祖代场建设。对当年获得省级及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种场和祖代场,分别一次性奖补80万元、30万元。
(23)支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建设。对开展保种工作的省级及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每个奖补30万元。
10.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24)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和转型升级。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林业)示范区,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两年一次考核优秀等次的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奖励10万元;对批准创建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25)支持主导产业农产品加工。对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内,当年新增厂房、设备(不含土地、道路、绿化)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不含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6)支持主导产业市场建设。对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内,当年新建主导产业产地批发市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主体,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支持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
11.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27)支持联合体示范。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8)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从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中评选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十佳家庭农场,每个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9)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阜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0)支持农业创新创业。对当年参加农业农村部创新创业大赛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在省农业农村厅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名次或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
12.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31)支持全程托管社会化服务。对当年大宗农作物生产托管(耕种防收中至少三个环节)1万亩以上的,按每1万亩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2)支持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服务。对当年新建并运行的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服务中心,单季育插秧能力2000亩以上的,按每1000亩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3)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对从事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方面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村级网点建设主体,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现代农业要素保障
13.支持农业信贷发展
(34)支持“劝耕贷”。对当年通过“劝耕贷”贷款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给予贷款贴息(市、县市区按2:8的比例承担)。
14.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35)支持创新型农业保险。对开展鸡蛋、大豆期货价格保险、马铃薯价格保险、辣椒价格指数保险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保费按省、市、县、农业生产经营主体5:1:2:2的比例承担。
(36)支持特色农业保险。对各地开展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五县市按照市、县(市)、农业生产经营主体2:6:2的比例承担,三区及阜阳经开区按照市、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3:5:2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和标准另行制定。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本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阜阳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中支付。
(三)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市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牵头部门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阜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扶持类型分为奖补类和风险补偿类。
(二)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均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金融业
1.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基金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其中:基金首期到位市外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给予以下奖补:
对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企业项目的,每年按该项目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补。
对经营一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对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投资达到基金规模50%的,按照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银行业发展。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15%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两年内,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的0.5%给予高管人员奖补,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凡当年对市域内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平台公司)新增信贷规模超过30%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补金融机构高管。
3.支持其他金融业。对新引进市域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15%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2年内,对高管人员每年按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给予奖补。
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投放我市企业,对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03%奖补该保险公司。
4.鼓励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15%、代偿率不高于2%且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励融资担保机构高管。
5.支持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比上年增加500万元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业务增加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二)物流业
6.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对新晋升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7.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物流园区发展。对两年内备案立项、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物流园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中介服务业
9.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新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对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监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营业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设立年度起,连续2年分别按其房屋租金的40%、30%给予奖补。
对新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专题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本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电子商务
11.支持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域外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入驻阜阳、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集聚发展。对实际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30家,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线上交易发展。对线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3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特色馆),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且网络零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4.支持电商人才培育。对当年新录用大学专科以上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10名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10场次以上、受训人员达500人次,受训人员实现电商创业就业(就业合同1年以上)达到50人的电商服务平台、电商应用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电商应用普及。对开展“线上+线下”销售,利用社区便利店等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且年度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线上销售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农产品上行。对企业年度网上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举办本地农产品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投入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支持物流快递协调发展。对新建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使用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快递企业当年累计国内异地快递业务量(发件量)50万件、200万件、500万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健康服务业
18.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机构。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验收使用并进行绩效考评后,对300-400张床位的,给予300万元奖补,每增加100张床位,增加奖补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奖补标准的50%执行。
19.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对一级医院升级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对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对床位数在20张、100张、200张以上的,分别按每张床位2000元、3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贴。对社会资本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根据核定床位数,在上述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且投入运营的民办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20元运营补贴。
本条与民生工程政策不重复享受。
21.支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医养结合综合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旅游业
22.支持旅游景区建设投资。对两年内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支持景区晋级。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AAA 级旅游景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旅游饭店创星晋级。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国家“百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5.鼓励旅行社创优。对荣获本年度国家“百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本年度全省“十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商贸流通业
26.支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新培育入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零售、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符合限上企业标准纳入统计的“大个体”同等享受奖补)。
27.支持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对建设改造并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阜阳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8.支持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社区品牌连锁便利店10家以上的零售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9.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新建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的城乡社区回收站点或再生资源兑换超市连锁门店(10个以上)、分拣加工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聚集区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支持城乡商贸物流标准化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流通领域开展标准托盘(1.2米×1米)循环共用,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的提升。支持农产品周转箱(筐、笼)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项目,推广从田间到门店的“三次不倒筐”配送模式,推进城乡物流高效配送。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1.支持城乡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对符合《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并在当年经验收合格的乡镇商贸中心,按照项目决算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2.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商超、连锁零售等流通企业整合升级销售、采购、仓储、物流等信息系统,建设高效、透明、智能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对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信息链条完备等综合服务功能较强,且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按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3.鼓励发展新型零售业态。鼓励“线下+线上+物流”模式提升零售效率的新业态,对新引进或新建并正式运营,且单体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生鲜配送等直营门店5个以上的连锁品牌企业,且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投入运营1年以上,给予每个直营门店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4.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对当年竣工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冷库规模3000吨以上,配备冷库、常温库、储存架(箱、柜),分捡、装卸工具以及冷藏或冷冻运输车、冷藏配送集装箱等低温运输工具的,按其决算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冷链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35.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对经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或新引进家政服务品牌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参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当年在贫困县举办培训活动60场次以上、培训贫困县劳动力300人次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36.支持主食产业化。对当年新建“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5个以上“主食厨房”直营店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7.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率达70%的新建商务楼宇,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商务楼宇且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超过30万元的企业,按其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商务楼宇的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入驻商务楼宇的服务业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自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一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奖补最高均不超过30万元。
(八)物业服务业
38.支持物业服务业发展。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小区(大厦)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信用等级评定中新晋升A级、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标准化体系建设
39.支持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企业,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补额度的50%给予奖补;对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奖补额度的30%给予奖补。
40.支持学术交流。对承担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1.支持示范创建。对承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企业,当年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42.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当年确认为“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43.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对当年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4.支持证书创建。对当年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给予5000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万元。
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企业参照39-44条执行。
(十)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和商标创建
45.支持质量提升。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补;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6.支持名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安徽名牌”“阜阳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
47.支持商标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企业参照45-47条执行。
(十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重点服务业发展
48.支持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49.支持培育规上服务业企业。对新培育入库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补。
50.支持加快主辅分离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的,给予服务业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商务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本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阜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市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牵头部门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促进花卉产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花卉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花卉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经营大户等各类经营主体均属于本政策扶持范围。
(二)本政策中花卉是指以植物的花为主要劳动成果,或以观赏、美化、绿化、香化为主要用途的栽培植物,可分为切花、盆栽、观赏苗木、食用与药用花卉等功能性花卉。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支持规模种植。对在阜投资企业,合同约定经营期限10年以上、规模500亩以上、每亩投资10万元以上的,前3年土地租金全额补贴,第4年、第5年土地租金减半补贴。当年新增集中连片300亩以上、每亩投资10000元以上、合同约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花卉苗木基地,每年每亩补助200元,连补5年;当年新增以药用、食用、旅游为主题1000亩以上,且合同约定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100元,连补5年;当年新增集中连片500亩以上林下间作(套种)食用、药用、观赏花卉的生产经营主体,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所需经费市、县(市)财政按照2:8分担,市、区财政按照3:7分担。
(二)支持设施建设。对在本市区域内从事花卉产业建设的玻璃温室(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续建3000平方米以上)、日光温室(50亩以上)、连栋温室(10000平方米以上)及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的组培中心、实验研发中心(500平方米以上)等基础设施,冷链、烘干、包装、降温、供暖等配套设备设施,通过验收按照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需经费市、县(市)财政按照2:8分担,市、区财政按照3:7分担。
(三)支持市花推广。在享受规模种植支持政策外,对当年新增月季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每亩投资10000元以上的,每亩奖励1000元;规模培育树状月季5000棵以上,地径3厘米以上的,每棵奖励15元,地径3厘米以下的,每棵奖励10元;规模培育精品盆栽月季2万盆以上的,每盆奖励1元。观赏荷花连片种植50亩以上的,每亩奖励500元;规模培育品种荷花1万盆以上的,每盆奖励5元。对列入省级、市级科研计划的月季或荷花科研项目,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四)支持研发转化。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和专业协会等经认定科研机构在阜阳开展花卉分子育种繁殖及产业化开发示范等科研项目予以定期定额补贴。对新认定的省部级、市级花卉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省、市级花卉标准认定的,每个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园区(花卉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单位研发并取得国家级、省级认定植物新品种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购买品种权、繁殖权,在本市区域内进行生产的,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4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使用智能化管理系统进行标准化生产的花卉企业,一次性给予投资额2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支持花卉展会。对申请、承办国家级专业展览、论坛、年会及花事比赛等工作和评奖费用,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定额补贴。对参展中国花卉博览会、中国绿化博览会、世界园艺博览会、中国义乌国际森林产品博览会及由林业主管部门等主办的各类花事活动并获得金、银奖(或一、二等奖)的,国家级的奖补2万元、1万元,省级的奖补1万元、0.5万元,市级的奖补0.3万元、0.2万元。
(六)支持清洁生产。对各类花卉经营主体进行煤改气、煤改电和直接使用清洁能源的,按设备购置安装投资额的45%进行奖补,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使用电能供暖的花卉企业,供暖期用电给予企业0.2元/千瓦时的补贴;使用天然气供暖的花卉企业,供暖期用气给予企业0.6元/立方米的补贴;每个企业供暖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经费市、县(市)财政按照2:8分担,市、区财政按照3:7分担。
(七)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对当年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等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花卉加工企业,按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林业产业化(花卉类)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花卉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建花卉市场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花卉市场线下销售收入1亿元、2亿元以上的花卉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花卉市场线上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花卉经营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产业项目建设年且当年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花卉类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林业局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林业局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
(三)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政策由市林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与扶持范围
(一)设立“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引导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支持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及第2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连续4次及以上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2.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围绕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绿色建筑建材、能源化工、绿色食品等支柱产业和现代农业、现代医药与纺织服装等特色产业及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高成长性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精准对接产业技术需求,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县市区财政给予单个项目不低于50万元的科研经费配套支持。项目研发投入中,企业投入不低于60%,市、县市区投入不超过40%。
3.突出需求和应用导向,组织实施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引导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促进技术成果应用、推广、示范,市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4.对我市企业承担的省重大科技项目及企业享受省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组织单位有明确配套要求的,市、县市区按比例足额配套;对主导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以及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单位,组织单位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绩效,按项目上年国家实际拨付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组建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并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
6.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绩效考评中获优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不重复奖励。
7.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对列入市级试点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科普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工作站)、科普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9.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库(圃)的研发活动、条件建设。对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登记的植物新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县市区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试验站(研究院)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科技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及科技成果转化示范。
10.支持建设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绩效考核中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省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落户本市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5万元。
11.对首次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按照其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额的3%给予奖励;对非首次纳入的,按照年度R&D经费支出认定新增额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组织实施科研项目和改善科研条件。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新
12.继续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和创客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支持对象为市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期限不满5年、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或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上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
13.鼓励企业全面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占实际销售额比例,按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且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6%、8%、10%奖励;研发投入比上年增长5%-10%的,分别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3%、4%、5%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4.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对列入科技“小巨人”企业成长计划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公用。对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大型仪器设备及设施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市、县市区按其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总决赛中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7.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2亿元(其中:省、市、县三级分别为6000万元、6000万元、8000万元)。从2019年起,连续5年,从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累计安排6000万元用于设立市引导基金,通过科技成果对接机制,主要投向国内外在阜阳转化的各类先进科技成果、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18.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与我市单位合作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给予我市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1:1配套奖励,用于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以及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19.对我市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以下统称“研发机构”)。对所设立的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连续两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其中第一年在注册登记、稳定运营并开展研发活动后给予支持,第二年视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支持。
21.支持大院大所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按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增量的10%给予补助。对落地我市的大院大所承接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2.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当年新登记发布的科技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应用技术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基础理论成果每项奖励2000元,软科学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五)鼓励高层次科技团队创新创业
23.对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150万元,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
24.对新获批登记备案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用于工作站开办建设、研发合作项目补助、工作站人才培养和院士生活补助等。
25.每年审核选择一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人才团队,市、县市区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六)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26.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到阜阳注册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根据技术转移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技术市场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
27.对在我市依法新注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达到当年服务绩效考核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经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规模、质量、效果以及企业信用评价等绩效考核情况,按绩效考核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8.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对我市企业投保并享受的省科技保险补助,市、县市区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
(七)促进区域创新发展
30.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乡(镇)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创新型县(市)、乡(镇)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本政策所需扶持资金,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原则,市级制定的政策所需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其他项目资金由市县分担,其中:市与县(市)分担比例为2:8,市与三区、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分担比例为3:7。市级所需资金从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
(四)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七)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八)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阜阳市促进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扶持奖补政策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以下重点产业类招商引资项目:
(一)支柱产业: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绿色建筑建材、能源化工、绿色食品;
(二)特色产业:现代农业、现代医药、纺织服装、文化旅游、商贸服务;
(三)高成长性产业:数字经济、楼宇经济、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资金奖补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1)对与我市重点产业关联度高、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厂房、设备(不含土地费用,下同)等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生产设备投资占比不低于20%,下同)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其新购生产性设备按投资额大小给予相应比例的一次性奖补,其中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奖补;设备投资额在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奖补;设备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5%的奖补。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厂房、基础设施和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固定资产投资奖补与新购生产性设备奖补不重复享受。
(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6000万元-1亿元的新建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入驻我市各园区标准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购买自用厂房的按厂房购置价格的10%给予奖补,长期租赁的按当年租赁价格给予全额奖补,连续奖补原则上不超过2年。
(3)对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特征、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阜阳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企业,自建自持或购买办公用房,建成并验收后当年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奖补。其中,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分3年按40%、30%、30%给予奖补,每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对其他企业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补。对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当年租金价格给予全额奖补,连续奖补原则上不超过2年。
(4)对境外资金投资均以到账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值。
2.贡献规模奖励:
(1)土地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新建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200元/平方米的入驻标准厂房项目,自投产经营之日起,按其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前3年每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每年给予50%奖励。
(2)对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经济特征、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且在阜阳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房地产企业除外)的企业,自建自持或购买办公用房,建成并验收后按照当年其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凡独立选址的新建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落实上级降费减负政策,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减免。
(二)土地利用政策
1.鼓励企业集约用地。企业建设的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新建项目,超出部分按计容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奖补。
2.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或经认定为成长性强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重点产业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参考项目产业类型、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经营效益等,按照实际用地每亩给予5万元-9万元的奖励。
3.上述第1条、第2条两项奖励叠加后总额超过土地出让总价的,按土地出让总价奖励。
(三)金融扶持政策
1.加大直接融资力度。由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企业,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引导并推动优势企业和成长性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注册地在阜阳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带动性、引领性强,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市政府个案审定可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2.鼓励企业间接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技术等进行质押融资。支持政策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支持重点产业类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发展情况,经认定,对企业担保费用给予1%的奖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60%的贴息,贴息总额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符合产业政策通过并购方式重组我市企业,且在本市增资实施新项目的,对重组企业按重组后企业净资产的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一事一议”政策
鼓励招大引强。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单体项目或主导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5亿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主导性强、带动力大、支撑作用明显的“园中园”项目,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按照程序审批。
(五)投资服务保障
1.提高审批效率。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建设服务大厅“一窗式”“一站式”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推行建设项目“供地即开工”模式,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做好全程代办服务,对符合条件且证件资料齐全、属阜阳市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从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深入推进“四送一服双联”活动,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对接、决策、督评工作机制,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2.提供优质服务。对入驻园区的新建工业企业所需用工,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在园区管委会协助招聘;对外商及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提供优质医疗和教育服务保障;对外商及在我市工作和生活的高管人员子女需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3.实施招商激励。鼓励社会各界引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新项目,对实质性促成重点产业项目落户的引荐者,建成投产且经考核认定后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落户本市的企业,成功引荐其他项目的,根据项目质量再予追加奖励,具体标准和额度由各地(园区)自行制定。
三、附则
(一)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的国家、省、市明文规定的政策措施,投资企业同等享受;上述政策如与现行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按照企业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二)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中心负责解释,规定中涉及到的补贴、补助、奖励等扶持资金,原则上由受益地财政负责落实,明文规定由市财政承担的除外。
(三)本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阜阳市促进重点产业精准招商引资若干政策》(阜政发〔201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