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1日上午11:00
发布地点:市政府三楼1号会议室
发布主题:《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发 布 人: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姚彬
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姜宁
市城乡建设局安全质量和勘察设计管理科科长 傅金辉
主 持 人:市委宣传部外宣和新闻发布科三级主任科员 韦泽宇
各位新闻媒体朋友:
大家好!非常感谢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电梯作为现代建筑必备的交通设备,是大家日常生活中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楼内交通工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电梯数量迅速增长,到目前全市共有电梯近4万台。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社会关注度极高。虽然我市电梯安全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电梯投诉数量逐年攀升,在用电梯的使用体验与群众的美好期望存在一定差距,社会各界对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立法呼声强烈,市人大代表也多次在市人代会期间提出制定电梯安全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的议案。为响应群众立法需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经市委同意,《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被列入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深入学习、认真调研、反复修改、审议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表决稿。2024年8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规定》,9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该《规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第六号公告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将对《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
电梯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住宅小区、商场超市、医院、酒店、学校、工厂等场所,其安全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近年来,我市电梯安全形势稳定向好,电梯保有量持续增长,截至10月底,全市已注册登记电梯42845台,总数全省第二,增速位居全省前列。随着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各类潜在风险隐患也在不断累积,存在电梯配置选型不当、保修保障缺乏、使用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乘用人安全乘梯意识淡薄、电梯更新修理费用筹集难、电梯困人事件时有发生等问题,暴露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要求不适应、不协调的短板,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状况有待改善。
为健全电梯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加强电梯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规定》相关立法起草工作。
二、起草思路
《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于对全市电梯在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维护保养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监管难点的总结,按照针对性强、适用范围小、调整对象少为特征的“小切口”地方立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将“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变为“接地气、立得住、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对电梯使用单位、生产单位、附属建筑物责任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等主体的责任落实,乘客的行为规范以及监督检查和智慧监管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着力解决市民最关心的电梯安全问题,主要解决的难题包括:
(一)电梯附属建筑设计、建设、监管等单位工作要求;
(二)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方式、责任义务;
(三)电梯乘客的行为规范;
(四)电梯隐患处置与维修资金筹集;
(五)电梯生产、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六)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环节的工作要求;
(七)电梯智慧监管和监督检查的相关要求。
三、起草过程
分为三个阶段:政府部门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查三个阶段。
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将《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安全监察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深挖全市电梯顽疾,归纳整理有用、有效的经验做法,于2024年1月完成初稿起草工作,报市司法局进行司法审查,形成《条例(草案)》。
2024年3月21日,市政府报送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4月28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查意见,会同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先后面向社会有奖征集意见,书面征求市直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所在地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县市区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县直部门、乡镇(街道)及企业的意见建议,召开市直部门座谈会、立法协商会等征求意见。6月27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审。
7月2日,《条例(草案修改稿)》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审查。7月21日,委托安徽大学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多次召开立法改稿会,就有关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汇报,为了更符合“小快灵”立法的特点属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将法规名称由“条例”改为“规定”。8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对草案修改情况进行了研究,形成了提请本次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的《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
四、主要内容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小快灵”立法的重要指示要求,《规定》全面创新体例,优化条文设计,不追求大而全,不设章节,条款之间不作指引性、衔接性规定,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不作重复性规定,突出解决问题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要求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第三条),细化了各相关主管部门在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第四条),鼓励职业院校开展电梯修理、维护保养技能培训(第五条)。
(二)关于电梯硬件建设。明确了电梯选型配置的相关内容(第八条、第十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将电梯随附文件、技术资料、钥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第十一条)。
(三)关于电梯使用规范。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规则(第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第十四条)以及乘客的安全乘梯责任(第十五条)。
(四)关于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明确了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六条),规定了电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情形(第十七条)。
(五)关于电梯相关经费。明确了电梯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责任主体以及费用筹集方案(第十八条)。
(六)关于电梯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了需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的电梯种类(第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进一步优化条文设计,将处罚条款与行为条款合并表述,针对未按照规定开展电梯自行检测、未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应答以及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等行为设置了处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五、立法亮点
一是立法上突出“实”。《规定》以“短而精”为特点,全文仅21条,不设章节,开门见山,务求实效。二是责任上突出“明”。明确了属地政府的协同监管职能,厘清了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细化了电梯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罗列了乘用人的禁止行为。三是预防上突出“严”。针对建筑结构的设计、选型配置的审查、建设单位的采购、视频监控设施和故障监测系统的安装提出明确要求,源头预防,确保质量。四是使用上突出“细”。采用列举的方式,明晰不同情况下电梯使用单位的确定,并规定11条具体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是维保上突出“强”。严厉打击不合规维保行为,包括未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标明相关信息、未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设置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障碍等。
六、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宣传工作。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媒体,搭建多方交流平台,为《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生产、维保单位分类、分批次开展宣贯和解读。
三是做好实施监管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电梯相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相关要求落实责任。
四是开展实施跟踪评价。在《规定》实施半年后,适时启动跟踪评价工作,收集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如有需要则进行修订完善。
记者问答环节:
问题1:《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众所周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血液”,请问市房屋管理局在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住宅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中的作用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电梯的数量也在急剧增加,一些早期建成的高层住宅小区,电梯正在进入或即将进入更新期或大修期,“关人”“困人”现象等频频发生。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充分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在电梯维修更新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居民出行安全:
一是持续简化维修资金使用流程。针对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毁损等八种紧急情形,我市建立应急维修清单,取消业主表决程序,持续提升维修资金使用效率。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向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电梯维修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维修。
二是持续建立统筹应急维修资金。我市在保障业主本金增值收益的前提下,利用资金规模存储产生的超额增值收益,建立统筹应急维修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电梯、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维修项目工程费用。截至目前,我市建立统筹应急维修资金3.89亿元,今年以来,累计使用930万元,维修和更新167部电梯。同时,积极争取了555万元超长期国债资金用于使用年限满15年的37部住宅电梯更新工程。
三是持续优化业主表决方式。为破解需要“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双过半”表决通过的表决难题,新增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4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表决方式,提高业主表决效率。
四是积极探索保险制度。我局积极指导属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引入电梯商业保险服务模式,经业主依法合规表决同意后,利用小区公共收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电梯商业保险,强化保险在事前、事中预防和事后补偿功能。
此外,我局还积极对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梯维修方案鉴定和电梯维修后的检验工作都做出详细规定,明确了职责分工,健全了电梯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机制。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优化电梯更新改造资金使用程序,充分发挥“房屋养老金”的作用,全力破解电梯维修难题。
问题2:《阜阳市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了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电梯电梯底坑、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电梯井道、机房、基坑在设计阶段容易出现哪些问题?设计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电梯井道、机房、基坑验收阶段出现了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电梯井道、机房、基坑在设计阶段容易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电梯井道尺寸不合理,设计错漏或未按照电梯资料对电梯井道尺寸进行核对,导致井道尺寸与电梯不匹配,影响电梯的正常安装、运行。二是井道圈梁未留设,电梯机房吊钩设置不合理,吊钩选型偏小、承载量不足或吊点位置设置不正确,可能导致吊装事故,增加安装难度。三是电梯基坑积水问题,设计不合理或防水效果不佳,导致基坑积水,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四是机房通风、照明、温控设施不齐,高温天气下机房温度过高导致电梯变频系统及电机启动热保护或井道潮湿,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照明不足造成维护不便。
设计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如何解决?
设计单位应全面掌握选型电梯技术参数,优化设计,基坑设置排水设施,机房设置排气窗、空调、灯具等设施。图审单位严格图审,审查电梯选型配置,避免设计时基坑漏设排水设施、机房漏设排气窗、空调、灯具等设施。
电梯井道、机房、基坑验收阶段容易出现以下质量问题:一是井道垂直度偏差较大,影响电梯安装、运行。二是井道圈梁、机房吊钩选型、吊点位置、照明、机房排风窗、温控设施与设计文件不符。三是基坑防水、排水与设计文件不符。
电梯井道、机房、基坑验收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任何解决?
在电梯井道、机房、基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严格现场监督,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在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时加大对电梯井道、机房、基坑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频率,确保电梯井道、机房、基坑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