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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152106067528571G/202104-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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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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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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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其他 / 其他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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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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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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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阜政办〔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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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效 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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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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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机关: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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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558-12345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阜政办〔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
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习法律,应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强化学习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副秘书长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同志根据需要列席常务会议。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重点内容: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四)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法律知识;
(五)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经济法律法规;
(六)保密、廉政、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国家和省新颁布或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组织集体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会前学法根据工作需要和法律立改废等情况适时组织学习。专题学法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每年举办2期以上的专题法治讲座。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由市司法局商市政府办公室拟定,报市政府负责同志审定后实施。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筹备工作,根据需要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学习资料,选聘授课专家、专业人员等。
第七条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原则上由执行该法律、法规、规章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讲法任务,也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法学专家、学者或经验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讲法。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本部门学法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5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阜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阜政办〔2014〕45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30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7〕17号)和《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阜办发〔2017〕2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第四条市司法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法律顾问人数一般为7至10人,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增减。
第六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法律事务;
(三)参与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选题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为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和处置提供法律意见;
(六)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信访接待、人民调解、律师值班等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
市司法局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市司法局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市司法局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对其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司法局提出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5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阜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阜政办〔20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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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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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