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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通告

2020/04/28 7.8k 阅读 87 点赞
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 索引号:
    11152106067528571G/202004-00009
  •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其他 / 生态环境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2020-04-24
  • 发布日期:
    2020-04-29
  • 发文字号:
    阜政秘〔2020〕66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标    题: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通告
  • 政策咨询机关:
  • 政策咨询电话:
    0558-12345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通告

阜政秘〔2020〕66号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扩大后的禁燃区为:东至插花镇茨淮新河的南岸、正午镇、袁寨镇,西至宁老庄镇、西湖镇、程集镇、三塔集镇,北至宁老庄镇、周棚街道办事处茨淮新河的南岸、插花镇茨淮新河的南岸,南至三塔集镇、王店镇、袁集镇所辖行政区域见附图

二、禁燃区内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Ⅲ类燃料要求,高污染燃料包括生产生活使用的以下燃料和物质: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经批准的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内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性燃烧设施应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更换或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更换成清洁能源的燃烧设施要满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要求。

五、颍州、颍东、颍泉区人民政府和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阜政秘〔2014〕80号)同时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 

附图

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29 00:00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