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市容环境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善,社会上下已经形成了关注人居环境、关心城市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2019年通过的《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巩固与维护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提高城市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2006年市政府出台了《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阜政发〔2006〕92号),至今已有十余年,相关条款与城市发展、群众日常生活已经不相适应。因此,修订《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市容市貌变化越来越快,新标准的出台对于城市市容貌市的发展和规范起到长远的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按《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阜政办秘〔2020〕11号)文件要求,市城管执法局高度重视《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修订工作,局领导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研究讨论标准修订工作,在充分学习借鉴省内外其他先进城市近期出台的城市容貌标准优秀经验基础上,通过在城管系统内征求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吸收意见、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充分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修订工作,征求社会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对《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反复修改完善了6轮。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修订以原城市容貌标准为基础,参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阜阳实际,参考各地最新城市容貌标准,历时1个月完成了征求意见稿;《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于5月19日至6月2日(15天)向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征求意见建议34条,采纳24条,未采纳10条,不同意见已经达成一致;6月4日二级调研员李运清组织各区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执法大队大队长、中队长,局属有关单位及科室26人参加讨论会,对标准集体研究讨论征得修改意见27条,全部予以采纳;6月8日至6月23日(16天)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等26家单位征得意见建议24条,采纳23条,未采纳1条,出现的不同意见经沟通协商,已经达成一致;6月24日至7月15日(22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经梳理整合意见建议7条,采纳6条,未采纳1条,未采纳的意见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予采纳;9月2日至9月16日再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等36家单位征得意见建议14条,采纳12条,未采纳2条,出现的不同意见经沟通协商,已经达成一致。2020年10月19日,《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通过市司法局合法合规性审查,12月7日通过市政府1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1日,正式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四、工作目标
通过对《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进行修订,使之更加契合城市发展,为城市管理者提供相应依据,为群众生产生活提供相应指引,为创建干净清洁、文明有序、生态宜居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五、主要内容
原《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共16章103条,现修订的《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共13章126条,由于对原条款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合并、修改、删除,较原《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新增23条,分别是总则、术语与定义、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施工场地、居住小区、城市绿化、户外广告设施与标志、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根据城市化发展水平和城市化管理要求,明确管理范围,包括本市市区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与条例相契合。
(二)术语与定义
《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市容貌、建(构)筑物、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广告设施标志、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市水域进行明确定义,增强社会各界认知度。
(三)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章节的标准
一是对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章节提出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章节涵盖的内容。三是细化了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章节涵盖内容的一般性标准。比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建(构)筑物、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保洁。四是提出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章节涵盖内容的国家标准。比如道路施工、园林绿化的禁止性规定、广告设施与标识的总体要求、水域沿岸污染控制等强制性条文,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执行。五是提出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等章节涵盖内容的禁止性规定。比如城区建(构)筑物的屋顶、梯道、立交桥下及建筑物之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临街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开门、开窗、堵窗、破墙开店。严禁擅自改变地下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和擅自挖设地下室。
(四)附则
明确了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和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标准公布后不符合本标准容貌的区域,应通过逐步改造符合本标准。
六、创新举措
(一)明确总体设置,突出修订原则
在《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体例设置上,参照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的条款设置,结合阜阳实际,修订出严于国家标准,具有阜阳特色的城市容貌标准,突出简洁明朗,方便群众了解。比如公共场所装灯和亮灯率应达到95%,我市提出装灯率达到100%和主干道亮灯率达到99%以上的标准;对园林绿化上,住建部提出不得盲目引进外来植物,我市提出以适宜树种为主,适当引进优良园林植物,丰富物种多样性;对居住小区鼓励小区增设机动车及电动车充电桩,严禁私拉电线飞线充电。同时注重与《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多个条款提及城市容貌标准相配套。
(二)坚持问题导向,敢于破解难题
坚持问题导向是修订《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基本原则之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是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对待问题必须有敢于破解的决心和动力,比如共享车辆、公厕开放、小区和公共广场噪音扰民、地摊经济、停车线施划、广告设置、建筑工地管理、犬类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等问题,对外立面、油烟设施等方面,对上位法有依据有罚则,但无管理标准的事项,通过标准来引导规范,对共享车辆等我市未出现的新生事物,先制定标准来规范,对公共场所的燃放烟花爆竹、噪音扰民、犬类管理、吸烟等问题和居住区飞线充电、私搭乱建、饲养家禽家畜、噪音管理等群众反映城市管理热点问题,以禁止指引的条款来明确标准。
(三)修订合法合理,强化科学可行
在《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的修订上,既坚持了合法性、又兼顾了合理性,比如本标准在对摊点群设置,未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商场(店)、饭店外摆放商品、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摆放经营设施和从事加工、维修、制作等经营活动。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可以在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与《阜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对应。体现住建部对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工作中提出的“721”工作法,和我市有序开放“地摊经济”政策,对流动摊点的管理,坚持疏堵结合,达到市容和市场共繁荣的社会氛围。
七、保障措施
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督促各地落实市政府推进城市容貌标准的决策部署,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工作的具体政策,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的统筹指导、组织协调、督促落实作用。明确了各种问题的解决途径,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八、下一步工作
按照《阜阳市城市容貌标准》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标准有关要求。一是加大力度治理乱搭乱建、环境卫生死角死面、市政设施缺失、绿化缺株死苗及户外广告老旧破损等违规行为,改善城市形象。二是根据阜阳市环卫设施固定投资有关计划,增加公厕、中转站、垃圾桶等环卫设施数量,补齐环卫短板。三是全面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增设垃圾分类有关设施,引领文明生活新风尚;四是开展执法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执法队伍文明执法。
解读机关:阜阳市城管执法局市容市貌管理科 联系人:邱建法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2252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