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令185号)精神,规范阜阳市国有企业监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市政府修订了《阜阳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阜政发〔202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2019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修改情况;2020年7月,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政府令185号)修改情况。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暂行办法》自施行以来,对建立健全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阜阳市国资监管事业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暂行办法》确定的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对其中的一些内容加以修改和完善。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7月中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认真学习中央和省文件精神,主动联系省国资委等单位请示相关问题、咨询有关情况,结合我市国有企业管理实际,组织局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反复讨论,起草了办法草案。
2.7月中下旬,征求了市直各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各单位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了复函,收到回复意见9条,吸纳意见5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
3.2020年10月26日,办法已经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4.12月7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暂行办法(送审稿)》。
5.2021年1月15日,《暂行办法》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正式印发。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五、主要任务
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国有企业改制等,维护所有者权益,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创新举措
《暂行办法》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文件精神要求的基础上,结合阜阳实际,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情况,进一步细化了市属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这些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市政府将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主要内容,围绕市属国有企业监管加大创新探索力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管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解读机关:阜阳市财政局国资办 联系人:梁月法、赵晓静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8-255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