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印发了《阜阳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试行)》和《阜阳市儿童保健管理办法(试行)》。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妇女、儿童占人口的三分之一,儿童是未来世界的栋梁,而母亲是栋梁的培育者,又是社会生产的主力军。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关系到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梦的实现。2007年12月阜阳市政府颁发的《阜阳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儿童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规范全市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全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各项服务指标逐年提高,服务质量趋于规范,孕产妇死亡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下降趋势。
一、文件修定的必要性、
上述两个《管理办法》颁布已有快10年,随着社会的进步,妇幼保健工作也有了新的理念和发展,群众的保健意识和需求也在增强。《管理办法》中的某些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影响了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配合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市妇幼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做好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妇女儿童健康的需求,顺应新形势的发展,拟对两个《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文件修定的依据
两个《管理办法》的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为指导思想,以《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0-6岁儿童健康管理技术规范》(WS/T479-2015)、省卫计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阜阳市体弱儿高危儿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内容为依据。目的是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规范全市妇幼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指明今后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使妇幼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化、制度化,提高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妇幼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三、文件修订的准备工作
2017年2月、4月,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到部分医疗保健机构、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儿童保健管理、剖宫产管理、高危孕产妇管理、出生缺陷防控、群众对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满意度、真实性、知晓率进行了调研(调研材料附后);7月4日至10日向市妇儿工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征求了意见,上述六家单位无均无修改意见(六家单位征求意见的材料附后);7月10日至18日在市卫生计生委网站和市政府网站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间共收到群众意见反馈一例,因不具备可行性,未予采纳(公众征求意见的材料附后)。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完成了对《阜阳市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和《阜阳市儿童保健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
四、文件修订的内容
(一)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修订的内容
1.第一条 因国家文件及规范增加了文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而改动相关内容。
2.第四条 更新新的指标名词和服务内容,孕产妇保健管理的定义原有文件内容不全面,增加了孕前、产前筛查、高危因素筛查评估、心理和营养咨询指导、健康教育、包括孕前、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的全程保健服务等内容。
3.第六条 孕前保健原有的管理办法是孕前保健的服务流程,按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增加了孕前保健的服务内容。
4.第七条 原有管理办法是早孕建册,现根据原卫生部2011年6月23日下发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修订为(一)早孕建册、(二)孕期保健管理、(三)产时保健管理、(四)产褥期保健、(五)高危孕产妇保健管理等内容。
5.第八、九、十 、十一条原办法是严格执行围产保健常规,高危转诊、产后访视、产前诊断等方面内容,现归到第二章第七条内容之内。第八条改为规范开展孕妇学校工作。
6.第十五条 综合性医院职责现改为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卫计委国卫办妇幼发2015年23号《关于全面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增了母婴阻断咨询、监测、阻断等内容。
7.第十六条 根据《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国卫办妇幼发〔2017〕3 号和阜阳市《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试行)新增了第四章《阜阳市母子健康手册》、《阜阳市孕产期保健记录本》运转程序。
(二)阜阳市儿童保健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1.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城乡儿童保健工作要求》”修订为根据原卫生部《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修订原因为更新工作规范和服务规范。
2.第二条 要更新新的指标名词和服务内容。修订依据文件《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卫妇社发〔2009〕235号)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3.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按照新的服务规范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更新。
4.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方便统一管理,将“城市和农村儿童保健管理”修订为儿童保健管理。
5.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和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职责,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进行内容的修订。
6.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职责和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职责,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阜阳市体弱儿、高危儿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阜阳市《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试行)进行内容的修订。
7.新修订的《阜阳市儿童保健管理办法》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和实际工作增加第十四条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8.原第四章《儿童保健卡》运转程序修订为《母子健康手册》运转程序,根据《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国卫办妇幼发〔2017〕3 号)和阜阳市《母子健康手册》推广使用工作方案(试行)进行内容的修订。
9.原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修订为第十六条,内容根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更新。
10.原卫生局修订为阜阳市卫生和计生生育委员会,原因为机构的合并,名称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