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统一市场基本形成,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同时,有的地方通过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政策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为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公开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在全国推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安徽省政府于2017年3月17日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实施提出了要求。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文件精神,出台了《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7〕51号)(以下称《实施意见》)。
全国自上而上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明确了我市公平竞争审查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审查事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来讲:
(一)总体要求,阐述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大意义、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重点是明确了通过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这是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遵循,共4项原则:
一是尊重市场,竞争优先。要求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二是立足全局,统筹兼顾。要求从全国市场、全球市场考虑经济发展,尤其要破除地方保护、行业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是科学谋划,分步实施。要求立足实际、破立结合,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四是依法审查,强化监督。要求严格依法行政,自觉规范行为,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三)审查事项,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共3个方面:
一是确定了审查对象。规定了政策制定机关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均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二是明确了审查方式。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只有通过公平竞争审查,确定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才能够出台实施。否则不得出台。
三是规定了审查标准。主要是四类标准、“18个不得”:其中,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个,即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个,即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涉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个,即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涉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即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同时提出了两条兜底性条款: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这些标准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四)实施步骤,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要求和时间节点,主要有4项: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要求政策制定机关建立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制度,明确机构,完善程序,依法开展自我审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
二是严格审查增量。从2017年9月1日起,全市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过程中,要按程序、对照审查标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清理存量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对现行政策措施进行清理,积极稳妥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17年底前,要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是定期评估完善。对出台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所属部门要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经济的影响,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根据评估结果,对政策措施适当调整和完善。
(五)保障措施,从4个方面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得良好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问题,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除纠正政策措施以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是积极宣传培训。广泛进行宣传,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