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规范阜城规划区内除阜合产业园区外的非工业社会投资类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调整行为,我局研究制定了《阜阳市社会投资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5月9日
阜阳市社会投资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阜城规划区(阜合产业园区除外)内社会投资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调整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调整指社会投资类项目(不含工业类)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内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下简称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二、调整原则要求
第四条 确需调整的,须同时符合以下原则要求:
(1)满足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2)一个项目一年内调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
(3)一个地块内有已预售或已建成住宅,在规划调整时只能改善其环境,不得降低原有环境标准。
①建筑间距、日照时间、卫生视距只能扩大、不得减少;
②不得将规划绿地改为停车场(棚)、配电房、垃圾收集站等影响居住品质的设施及建筑;
③已预售(已建成)住宅北侧加高建筑,或降低已预售(已建成)住宅南侧建筑的,视为不影响居住品质。
(4)项目内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如物业管理用房、文体用房、卫生、教育等服务设施以及地下车库规模,只能扩大、不得减少。
第五条 已经预售的房屋建筑不予调整。
三、调整程序
第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须履行如下程序:
(1)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申请调整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应当提交申请和调整规划方案。申请须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和必要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视调整影响后果,组织专家论证其合理性与可行性。
(2)技术复核。调整规划方案应重新进行技术复核;
(3)方案公示。调整方案需重新进行公示;
(4)审定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查部门组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审批。
第七条 凡因方案调整导致城市设计效果发生较大变化的,须报市政府重新审查。
第八条 方案调整涉及消防、人防、供电等相关部门技术要求的,须重新提交联合审查意见。
四、附则
第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调整规划方案实施的,由规划审查部门会同法规监察部门抄告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第十条 因复核审查错误造成规划方案必须调整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