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什么?
根据《阜阳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办法》(阜政办〔202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
问题2: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业务相近”的原则,履行预付卡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一)商务部门负责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和牵头落实预付卡联席会议工作任务。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履职过程中产生的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经营状态;负责对涉及预付卡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价格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文化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文化娱乐、旅游市场、体育健身、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文化艺术体育类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四)教育部门负责学科类教育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托育服务、医疗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八)科技部门负责科技类校外培训等行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与市场监管部门对接等渠道,及时掌握本行业的经营者情况,不得以本部门不掌握经营者市场登记情况为由,怠于履行预付卡监督管理职责。
问题3:消费者对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后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满意的,可以要求退款吗?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依法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并依法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未退款的,依法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问题4: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经营者在停业或者搬迁之前,应当遵守什么行为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后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依法应当停止发行预付卡。
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依法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问题5:消费者因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与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因预付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依法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6: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消费者关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投诉的,如何处理?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就预付卡消费争议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的,接到投诉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节假日期间的预付卡消费争议投诉,应当启动快速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争议。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调解,并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完毕;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过程中需要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解读机关:阜阳市司法局立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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