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4〕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也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时代新征程,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基于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多、缺乏系统性特困供养政策的现实,按照市政府要求,市民政局研究起草并经多轮修改后形成《实施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出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紧紧围绕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的目标要求,重点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核心内容进行规范、完善,对特困供养政策进行优化整合,为确保符合条件特困供养人员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提供制度支撑。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市民政局结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精神和我市实际,通过实地调研,借鉴相关地市经验做法,于2024年3月上旬,形成《实施意见》初稿。
(二)意见征集。2024年3月上旬,市民政局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2024年6月28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4年8月5日,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上提出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五)文件印发。2024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实施意见》(阜政发〔2024〕51号)。
四、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认定程序。具体按照《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对特困人员实施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开展核查工作。
二是完善供养内容。明确供养内容包括“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照料护理服务”“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开展针对性救助”和“办理丧葬事宜”。为供养对象供给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特困人员给予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对符合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三是严格供养标准。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
四是丰富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鼓励高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居家分散供养。完善“财产管理”有关事项,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原则上由特困人员本人管理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其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管理。
五是规范机构运营。按照护理人员与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10、与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配比不低于1:5的标准,配齐配强护理人员队伍。坚持兜底线保基本的公益属性,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管。
五、创新举措
概括起来,《实施意见》体现在“广”和“优”上。“广”是指《实施意见》聚焦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救助、照料护理服务、基本医疗保障、针对性救助及丧葬事宜等,全方位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需求,不断提高政策的全面性、精准性和可及性。“优”是指《实施意见》对机构运营、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及财产管理等工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更易于操作。
六、保障措施
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搭建覆盖全市、统筹城乡、上下联动的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构建“数据预警—实地核查—信息推送—多元救助—跟踪反馈”全闭环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帮扶工作。
七、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阜阳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联系人:李子群;
联系电话:0558-220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