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5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阜阳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阜政办〔2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我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制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体系,适应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新任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确保国有产权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文件起草。2023年4月,市公管局在认真学习借鉴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牵头起草《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意见征集。自2023年7月,先后完成公众意见和相关单位意见征集工作,并组织市司法局等9家单位召开座谈会。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2023年11月,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性竞争审查。2024年3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2024年7月16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正式印发。2024年8月5日,《办法》(阜政办〔2024〕9号)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工作目标
明确我市国有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工作流程以及交易各方职责,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提高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落实国有产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操作规范。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
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是明确《办法》所指国有产权交易的定义、适用范围、交易类别、交易原则、工作目标等,规定了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工作流程等,规定了提出转让申请、受理登记、发布交易信息、交易保证金缴纳和退还、资格审查、竞价交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结果公告、中止和终止交易、投诉受理程序等具体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措施,要求对应进场未进场或规避进场交易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鼓励各类集体产权的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创新举措
根据深化平台整合共享、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凡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其交易过户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保障措施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解读力度。落实《办法》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全面实施,强化信息公开,把“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贯通工作全过程,推动我市国有产权交易高质量发展。
八、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部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科;
联系人:陈鹏;
联系电话:0558-2390011。